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
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除另有规定外,保留入学资格时
间不超过两年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
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逾期不办
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
格。
第四条
学生入学后,学校在
3
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
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
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予以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第五条
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
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,应当提前
请假。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补办注册手续。
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
加盖注册章,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标注为
“
暂缓注册
”
。家庭经
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
续后履行注册程序。
第六条
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,本科生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,对于学习年限不足 4 年毕业的本科生,学校按 4 年收费;研究生根据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学年收缴学费,对于学习年限不足学制的,按基本学制年限收取。
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
第七条
学校本科学制为
4
年。学生可以申请提前
1
年或
延长
2
年毕业,最长学习年限为
6
年。符合创业休学条件的本科
生,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
8
年。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
2
年,最长
学习年限为
2
年。
研究生学制为
2-3
年。其中,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、博士研
究生学制为
3
年,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
2-3
年,学制为
2-2.5
年的学习年限(含休学)为
2-5
年,学制为
3
年的学习年限(含休
学)为
2-6
年。
第八条
学生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
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。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
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,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。
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
第九条
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
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成绩合格,方能获得
相应课程的学分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考核成绩的评定一
般采用百分制,本科生课程
60
分为合格,研究生公共必修课、学
位基础课
70
分为合格,其他课程
60
分为合格。学生体育成绩评
定要突出过程管理,可以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、课外锻炼活动和
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。
学校将真实、完整地记载、出具学生学业成绩,对通过补考、
重修获得的成绩,予以标注。
第十条
无故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
考核,自行参加的,学习过程无效,考核成绩不予承认。因故不
能参加考核的,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。无故不参加考核的,
视为旷考,并取消其补考资格。
第十一条
本科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
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;根据校际间协议,可以申请跨校
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。
研究生如在外校修读研究生课程,含在国外进修课程及在其他院
校修读课程,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,审核批准后方可
修读课程。
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(学分),学校审核同意后,予以承认。
第十二条
学生参加
“
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
”
、学科竞赛、
创业实践活动获得的成果(发表论文、专著、软著、获奖、专利、
调研报告)等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,经学校
认定后可以记为创业教育学分。
第十三条
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,对学生学业、学术、
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,对有违背学术诚信
等严重失信行为的,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十四条
在校本科生,学校依据其学业成绩,实行学业
预警管理。本科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
及升级、降级、退学等具体要求,按学校具体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
学校定期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、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,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,采取个人小结、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,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。
第四节
请假与考勤
第十六条
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
动实行考勤制度。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
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。
第十七条
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
的,应当办理请假手续。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,按旷课处理,学
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
分。
第十八条
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
三分之一的,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。
第十九条
本科生请假时间为五天以内的,由学院所在年
级辅导员准假;请假时间为五天以上两周以内的,由学院主管领
导批准;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,
报学生处备案;每学期内累计请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。请假时间
超过两个月的,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。
学生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事假应附相应证明。
第二十条
全日制研究生因病(或因事)请假,须凭学校
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(事假凭相应证明)经导师与培养
单位同意后,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。请假一周以内的,由辅导员
准假;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由研究生院主管学生工作领
导审批准假。每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。非全日制研究
生因病(或因事)请假,需向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请,由基层培
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
因教学、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,全日制研究生
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,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,须经研究
生导师和辅导员批准;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的,须经其导师及所在
培养单位同意,全日制研究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;否则
按旷课处理。非全日制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,由基
层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
学生请假期满,应当按时返校销假。确因某种
特殊原因不能返校的,应在假期未满时申请续假。续假未获批准
的,必须返校。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的,视为旷课。